中国放松外资投资房地产

中国放松外资投资房地产

【背景】

8月19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发改委等六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为“通知”),正式放松外资投资中国房地产相关规定。
2006年,中国政府公布《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对外资投资中国房地产进行了诸多限制。2014年以来,中国房地产投资增速大幅下滑,在客观上也对整体经济增长产生了一定影响,目前除一线城市外,大部分三、四线城市都面临库存过高的困境。如何消化库存是行业的主要问题,中国政府也多次出台政策鼓励住房消费,通知进一步取消了[2006]171号文对外资在中国投资房地产的一些限制。

【主要内容】

《通知》包括4个方面内容:

一、 放宽外资房地产企业注册资本的要求
[2006]171号文规定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企业,投资总额超过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投资总额的50%。
通知放宽了这一要求,指出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87]第38号)执行,即投资总额在一千万美元以上至三千万美元(含三千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五分之二(即40%);投资总额在三千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三分之一(即33.3%)。

二、 放松了外资房地产企业融资要求
[2006]171号文规定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注册资本金来全部缴付的,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或开发项目资本金来达到项目投资总额的35%的,不得办理境内、境外贷款,外汇管理部门不予批准该企业的外汇借款结汇。
通知放松了外商房地产企业融资要求:取消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办理境内贷款、境外贷款、外汇借款结汇必须全部缴付注册资本金的要求。

三、 放宽境外机构及个人购房限制
中国以前规定境外个人在境内只能购买一套用于自住的住房;在境内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境外机构只能在注册城市购买办公所需的非住宅房屋。
通知取消了这些限制: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经批准从事经营房地产的企业除外)和在境内工作、学习的境外个人可以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对于实施住房限购政策的城市,境外个人购房应当符合当地政策规定。

【影响】

放松对外限制能一定程度刺激中国的房地产市场,利好一二线城市中高端物业。对于外商房企的注册资本金降低要求,也有利于部分企业的资金周转。

【法规链接】

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建房[2015]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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